房地產代理銷售在中國是一個相對較新的行業,許多開發商剛剛開始嘗試。目前,除了開發之外,如何與代理商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成為開發商較關心的問題之一。簽訂房地產代理銷售合同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1.房地產代理銷售模式的選擇
根據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授權大小,房地產代理銷售可分為總代理、獨家代理和包銷。
總代理是指委托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選擇一個或幾個代理人作為同一地區的總代理,并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按照實際委托數量支付傭金。委托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買家交易,而直接交易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
獨家代理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時期內以傭金為基礎進行銷售的代理權。委托人不得在*的區域和時間內委托其他第二代理人,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由委托人負責盈虧。
商品房包銷與獨家代理非常相似,但區別在于包銷商承擔出售剩余商品房的購買義務。因此,在簽訂銷售代理合同時,開發商決定是總代理、獨家代理還是包銷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代理方式,開發商承擔不同的風險和責任。開發商應根據自身情況和代理商的信用狀況選擇相應的代理方式。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開發商,在起草合同時,他們一定不要費心,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選定的機構。如果你選擇包銷,你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包銷商將為包銷范圍內的房屋設定自己的銷售價格,允許其賺取高于開發商給出的銷售底價的溢價,并對包銷期內不能出售的房屋承擔購買責任。
2.代理期限和委托任務
代理商的代理不可能無限期地售罄。因此,開發商和代理商之間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就是確定銷售時間。同時,需要在合同中*具體時間的銷售金額,即*具體的寄售任務。銷售任務可以按平方米計算,也可以按套或建筑計算。無論采用哪種計量方法,都必須明確在特定時間銷售的房地產的具體數量。
3.獎懲條款的設定
為了有效地促進銷售代理工作,開發商在代理合同中有一個獎勵條款,即如果代理人提前出售其出售的房產,應該給予一定的獎勵。例如,根據提前時間,設置不同的獎勵標準。
同樣,為了讓代理人明確自己的責任,讓代理人感到壓力,開發商應該在合同中增加處罰條款。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如果代理人不出售約定的房產,開發商有權按比例減少代理人的傭金。通過這種機制,可以有效調動代理商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將他們的經濟效益和銷售業績聯系起來。獎懲條款應與上述委托任務相結合,使代理人更加明確自己的責任,成為開發商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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